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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举机构

作者:70周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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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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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

委员会,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工作。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

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

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 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的职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 分配各选区应

选代表的名额;

(二) 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 公布选民名单; 受理对

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并作出决定;

(三) 确定选举日期;

(四)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较多数选

民的意见, 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 主持投票选举;

(六)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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