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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刘某、吴某系列案(二)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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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说:骗6万元提成,成立诈骗罪,不成立合同诈骗也不成立职务侵占。www.yingyongshudian.com因为不成立合同诈骗是因为要利用真实的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骗取对方财物。本案中没有真实的合同,不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构成职务侵占,虽然在形式上职务侵占的行为方式可以包括侵吞(监守自盗)、窃取、骗取的方式侵占。骗取的侵占方式仅限于183第1款,而窃取的方式仅限于共同占有才可以职务侵占。职务侵占要利用职务便利,是说明对财物是管理控制的。根据《刑法》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凡是用骗的方式获得单位财物一律定诈骗。说明没有职务便利,窃得方式也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会计把出纳保管的保险柜撬开,把里面财物拿走,这是窃,也没有职务便利。只有一种情况共同占有的时候,可以构成职务侵占。会计出纳共同管理保险柜,一个有钥匙,一个密码,结合才能打开保险柜。共同商量拿走财物定职务侵占,不是窃而是侵吞的方式。

如果是保管钥匙的人偷看了密码,利用另外一个同事不在的情况下,结合自己手上的钥匙与密码打开保险柜这个时候改变占有是窃取,可以构成职务侵占。

窃取本身与职务便利就是矛盾的。

a单位是销售方,b单位是买方。每次都是a单位把一个货物拉到b单位。b单位收到货物后,现场把货款交给a单位的司机。司机将货款带回去,a单位司机收到货款将货款私吞了。定职务侵占。a单位一个老司机退休了,来了个新司机叫张三,从a单位拉货到b 单位,a单位领导告知张三拉到b之后不要收钱,a单位领导忘记告诉b单位了。张三知道后,向b单位要求结账,拿到款之后张三就跑了。张三不成立职务侵占罪,b单位不用付钱了,表见行为,受损失的是a单位,a单位的货款。张三骗了b单位老板,a单位自己受害了。

只要从单位获得财物,不是183条第1款,一律定诈骗,而且是三角诈骗,新型的三角诈骗。受骗人是b单位老板,但是处分的是b单位自己的财物,受害人是a单位。是新型的三角诈骗。原理与偷换二维码是一样的。本案中,用骗的方式获得单位的提成,定诈骗。还了也不影响悔罪表现。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14万。破坏生产经营是特殊法,包裹属于生产资料,有可能。造成5000元以上的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快递的包裹属于封缄物。外卖员送外卖,快递员送快递可以对包裹进行占有,非法占为己有成立非法侵占。分拣员只是辅助占有不占有快递。

手机公司受骗,没有受害,虚构的顾客身份作用不大。快递公司占有手机交给快递员,员工占有手机,快递员送货时给手机买了,刘某构成职务侵占,受骗的人是手机公司,快递公司没有被骗。快递员可以占有包裹,而且是货到付款有职务便利,职务侵占。

移动保险箱,属于封缄物,权利人有意识的将财物放置于某个地方,不经常打开或者随意打开的财物,常见的封缄物如快递包裹,外卖、保险箱中的财物,自己家的房梁上、金条放在抽油烟机里都属于封缄物。衣服口袋不算,除非将口袋缝上。封缄物交给他人占有,受托人占有封缄物以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将里面的物品据为己有构成 外卖员在途中将食物吃了、快递员外卖还没送到将手机据为己有。例如,外卖30元包装1元,吃了。外卖员占有外卖受店家委托占有封缄物,店家给美团,美团给外卖员。观点一、整体是受托人占有,不作区分,整个占有,都定职务侵占罪,31元。观点二、仍然是归委托人占有,委托人商家占有。平和手段改变占有定盗窃罪,31元。观点三、整体是外卖员占有,里面的食品在未送到之前是归店家占有。吃了外卖盗窃罪,30元。故意毁坏财物罪。1元。

保险箱的委托人是张某,受托人是丁公司,押运公司去送,基于公司的委托占有保险箱,转移了。陈某参透阴谋,陈某有义务。刘某与陈某是押运员工,刘某是普通社会人员,受托人受委托占有封缄物受托人未经允许把里面的内容物拿走,构成何罪,有三种观点,背后有三种理论,一、受委托人受委托占有封缄物时内容物和整体不作区分。整体又受托人占有,二、受托人受委托人占有封缄物内容物和整体不作区分,整体仍然由委托人占有。三、此种观点是通说,受托人受委托人占有封缄物,里面的内容物和整体要做区分,整体由受托人占有,由于是封缄物,权利人有意识放在里面,里面的东西仍然由委托人占有,整体与内容区分。

本案中,多了陈某和无关人士吴某,观点一,都归受托人占有,刘某占有刘某有职务便利,珠宝100万,保险箱2万,共计102万元,刘某职务侵占102万。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的共犯、帮助犯。陈某也有职务便利成立职务侵占的共犯,参透了阴谋,片面共犯。片面实行还是片面帮助有争议,金额102万。观点二、归委托人占有,委托人张某占有102万元,刘某非法取得属于盗窃102万元,吴某属于共犯,此时是共犯实行犯。陈某片面共犯,要么是盗窃的实行犯,要么是盗窃的片面帮助犯。观点三、整体刘某职务侵占102万元,吴某是共犯,帮助犯,刘某与吴某把东西拿走是盗窃行为,盗窃100万,东西还归委托人占有。盗窃100万元,箱子砸了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2万。职务侵占102万元涵盖珠宝100万,法益是重合的。职务侵占102万元,盗窃100万,毁坏财物2万,择一重处罚,盗窃100万元重。最终也成立盗窃。刘某的同事,片面共犯。刘某职务侵占的片面共犯,又是盗窃的片面共犯,又是毁坏财物的片面共犯。要么片面实行,要么片面帮助。

例子,在网店买手机,手机值5000元,包装值10元。快递员私自取得财物。快递员成立何罪,三种观点,一、受托人占有,5000+10元都归快递员占有,快递员成立职务侵占,5010元。二、如果整体都是归商城占有快递员只是受托人,快递员私自取得财物成立盗窃5010元。三、通说区分说,整体和内容的区分,整体和职务侵占5010元,不存在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问题。拆封,快递盒一扔,盗窃罪5000元,故意毁坏财物罪10元。如果对包装进行了利用,包装也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用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职务侵占5010元,盗窃5000元择一重处罚,肯定是盗窃罪重。

通说以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相要挟,称作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罪又被成为小抢劫,抢劫是压制别人反抗,敲诈勒索罪是恐吓你让你觉得恐惧了交出财物。意志自由受到限制,本案中认为自己犯罪花了钱,心里很顺畅,没有限制意志自由。

延伸: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的认定容易跟行使权利混合在一起。区分的是行为人到底是在行使权利还是应当构成敲诈勒索,分为三个等级,一是、行为人完全主张的正当权利,向他人索取钱财,不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包括敲诈勒索罪。例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了。债权人主张还钱,如果今天晚上不还,明天杀你全家。债务人马上还钱。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还钱,债权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手段有点狠但是也不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钱真的把全家干掉了,真的把房子点了。债权人成立杀人罪、放火罪成立别的犯罪,把债权人关起来成立非法拘禁。跟抢劫、敲诈勒索无关。

行为人行使的是有争议的权利,这个时候看手段,如果手段具有相当性就不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手段没有相当行就是敲诈勒索罪。

例如,去饭店吃饭,向老板索赔500万元,吃到了蛆。不给500万元就给店烧了。吃到了异物有权利向老板索赔。但是权利的内容是5元还是10元,500元或者5000元存在争议,可以由法院来解决。手段是500万元,还是烧店。只是主张权利从社会角度不至于烧店。烧店就不存在相当行。老板不只是失去了赔偿金而是整个店。手段就没有相当行所以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敲诈勒索是手段的原因与手段无关。要500万不给去发朋友圈、微博、去起诉、去工商局举报。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这些手段都有相当性,判断的手段是有没有使被害人陷入更不利的处境。上述手段没有使老板陷入更不利的处境。

例如,张三乘出租车,钱包掉到车上了,司机要5000元。真的捡到包不还成立侵占罪。司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捡到东西要点钱是可以的,大家商量。是有争议的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看手段。(法律学多了,丧失人性了)本来张三的钱包就是丢了,只是不还,没有使其陷入更不利的处境。以此来威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钱给了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说告诉张三不给钱给你包扔了,就不可以了。让被害人陷入更不利的处境了,就没有相当性了。因为这时的包就丢了,就没有了已经是更不利了。这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了。有争议的权利看手段。

比较著名的郭丽就有可能是冤假错案,其女儿吃到了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向奶粉厂索要1000多万,不给就法院起诉,媒体曝光,按刚才分析,不构成敲诈勒索,确实是吃到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有索赔的权利,但是权利的内容有争议,使用的手段有争议但是完全可以,烧厂子就不可以了。而遇到的情况是,有人认为要多了,其实是一个错误的想法,跟要多少钱没有关系。

行使的是一点权利都没有的权利,就是不应该要。如果让被害人觉得很恐惧就是敲诈勒索。不看手段,只要要钱就是敲诈勒索罪。例如,知道领导的隐私,给领导发短信,要不然就去纪委举报。知道别人有裸照、知道别人有卖淫嫖娼行为,就拿着隐私相威胁,向别人要钱。从第一层次看,有没有权利要钱,跟你有什么关系,完全是不应该要钱。人家的道德问题与你无关。你威胁人家,公开举报、向媒体展示,人家当然会觉得恐惧。只要恐惧就是敲诈勒索。根本不看手段,这个钱你不应该要,以检举别人的犯罪行为相威胁就是敲诈勒索,检举揭发可以,但是不能要钱。再比如,吃饭时故意放虫子,然后向老板要钱,成立敲诈勒索罪。根本就不用看手段,就是不该要钱。让老板觉得恐惧就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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