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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笔记一

作者:叶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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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的日子从不停止的过,宇深这几天没有出门去骑行。m.zhaikangpei.com已经习惯了孤独,在历史的阅读中,想把一天天过的有点意义,但是事与愿违,总是回想起来如此的无奈。

嘴里的棒棒糖越含越觉得难受,把腮帮鼓起老大的一个包。甜味已经不像开始那么明显。口腔的唾液多了起来,不含一下,有一种要落到桌面上的感觉。

《刑诉法》一门要求体系完整的部门法。《案例指导用书》是各科出题老师一起编的的一本书,包括各个学科的指导案例。但是有一些机构的老师的忠告是不要自己单独的去看。因为有许多观点和答案是不对的。如果自己去按照写的去完成,会越加的混乱。在听了商法老师的讲解后,花了4个多小时,那个女老师的总结是,这个部门法对于我们来说有用的也就一张a4上的东西。

刑诉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黄某(男)与孙某(女)都是某市a区的某高中高三学生,未满18岁,标准表达是未满18周岁,宇深的这些表达总是很含糊,这是宇深的毛病所在,有一阵子的自考中文学习在转行到法律过程中有许多不适应。继续回到案子,二人恋爱的事被孙某的父亲知道,孙某的父亲孙某某表示强烈反对,这绝对是一个父亲应有的反应。从心理学上讲,每一个对自己女儿有想法的男孩子都是自己潜在的敌人。父亲就是会觉得自己的女儿永远是那个扎着冲天小辫的乖乖女。孙某于是 在父亲的高压下,决定与黄某分手。黄某扬言要报复。

2020年10月8日晚上7时左右,这样的案例一般都是有真实的案例存在,编故事要不是一项技术活,不是谁都可以做的。需要加入复杂的心理过程以及具体的细节描写之后就能达到文学水平的高度。黄某喝得酩酊大醉之后怀揣一把菜刀直奔孙某某家,正好孙某某在家,像这种情况不吵起来简直是不可能。

都说酒壮英雄胆看来是这么回事,黄某挥刀朝孙某某头部猛砍过去,但两刀都被孙某某躲过去了,只是划伤脸颊(轻微伤)。一个未满18岁的小伙子做事得多么的冲动,爱情是伟大的,但绝不是这样动刀动枪的。想想,你如果真把未来的岳父砍伤了,既是和他女儿在一起了,女儿什么时候想起来这个事都会觉得别扭,毕竟给养大的父亲被你砍伤。这日子怎么过,还不得天天打架。你那把刀是怎么的,准备采用抢的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父亲如果女儿被抢走了,跟你拼命是必然的。这也不是万恶的旧社会,抢亲真是难为怎么想起来的。

黄某的威胁也不是很大,孙某某有机会报警,想想一个未满18岁的人与一个成年男子还是没法比的,还没长成,气力肯定不够。黄某慌乱中弃刀而逃。也只能是这样的结局了。某市a区的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事情就变大了,而且之前脸颊毕竟受伤了,经过鉴定是轻微伤,轻微伤可就有说法了,若真要定成故意杀人罪既是没有轻微伤也要定罪,若是故意伤害则轻微伤不属于犯罪。可见定罪对于案件性质问题的严重性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好的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把一个重罪重新定义为一个轻罪对犯罪嫌疑人将是巨大的变化,这也就是刑事辩护的重大意义所在。如果是抢劫与抢夺所受的刑罚尺度就会完全不同。

接着看案情,黄某被拘留后的第三天,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这是一道改错题三天才进行讯问显然是错误。想想警察把人抓起来,给关了三天一点消息没有,也没人问问你什么事,有一种要把你逼疯的感觉。而实际的要求是在24小时内送到看守所并且通知家属和讯问,这里的要求是讯问与询问是有本质区别的,询问是针对证人。

黄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个小伙子倒是勇于担当自己干的事马上就承认了,其后黄某被批准逮捕。对于宇深来说和大多数人一直不太了解拘留与逮捕的区别,不就是公安机关把人带走吗!怎么还区分的那么详细。其实对于逮捕来说对于普通人要看到逮捕证,就是办案人员正义凛然的拿着一张纸向你宣布,某某某你被逮捕了。而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则是要更加的麻烦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了你已经犯罪了,其次,要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最后还要有社会危险性。而且这个证据不是简单的证据,要满足证据的基本标准,就是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而且已经查证属实了。可见对于逮捕的要求是相当高的,并没有那么简单。

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到a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这里也是有一点小问题,如果以故意杀人起诉的区检察院是没有起诉的权力的,向这种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子应该由市级检察院去起诉。

被害人孙某某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要求查明黄某年龄,称学生证显示黄某已经年满18周岁,对黄某不能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这可是个重要因素如果黄某的实际年龄达到成年人的标准就完全不同了,未成年人对某些案件时不负刑事责任的。而且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没有确定可要重新侦查的,就是补充侦查。

检察员张某和刘某对于是否需要听取被害人意见有不同看法。这种问题其实简单,连内部人员都有不同意见,因为在审查起诉期间是一定要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只是为了题目而设计的。

刘某认为,被害人的要求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无须再听取被害人意见。张某认为,听取被害人意见可以避免被害人的抵触情绪,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这两种观点仔细推敲都是有问题的,其实听取被害人意见是被害人一项重要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不可以被剥夺的。所以是一定要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刘某的意见是一种公诉机关的大包大揽。而张某只是简单的使被害人情绪得到宣泄,对于办案的意思还是认为要按自己的观点来,这两种观点都看似有理应该在实践中也有反映。

黄某在检察人员讯问时辩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酒后行为失控,想报复孙某某,并表示很后悔。这种辩解一般在现实生活中都很常见,但酒后失控可绝不是逃脱制裁的理由。因为当时的想法也只有自己知道,具体是真是假也只能是一种辩论的理由。就是重新测谎也不可能作为证据来使用。何况有些正如电影的介绍,经过训练可以骗过测谎仪。

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电话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作为公检法机关的电话通知肯定是不行的,毕竟是国家机关这样做也太过儿戏,关键是将来有问题如何确定责任归属,所以一定要有书面证据。

补充侦查完毕该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重新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为由将该案撤回再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三机关中主要是执行的比较多,那这种是否决定补侦还是要由检察机关来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又考虑到黄某是未成年人,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这里就有一个很难被发现的错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是对未成年的一项特殊程序。是对未成年的一项特殊保护,要求是犯了刑法分则第4、5、6章的犯罪行为而且判处一年以下是够起诉条件的,要求嫌疑人够起诉标准而且明确表示悔过的才可以适用。而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第六章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此处的情况是如果经审查认为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管心态而且其犯罪情节较轻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像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起诉的。而且是法定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没有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就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错误的,这里就是完全正确的,是应当听不起诉人意见是应当有这个程序的。

于是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里又有不对的地方了,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如果认为不对是应该复议、复核而且是要有先后顺序的,就是说不能直接跳过复议程序直接走复核程序。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维持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个应该是法定不起诉的程序被维持了,结果被害人孙某某气愤中突发心脏疾病死亡。一个正值壮年连刀都没伤到的人就这么走了,真是可惜。自身有基础疾病固然是一方面因素,但跟案子操心也可能是加剧病情的一方面因素。可见一个案子对人的伤害程度要有多么的大。

其后,孙某某的妻子李某向a区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这里由于是对黄某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就得将错就错了,由于判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家属还不可以直接起诉,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来起诉从而要求追究黄某故意杀人罪额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起诉。这里的法院做的就是对的。但在实践中如果家属得到明确的解释,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全部了解,应该能够这些程序的构建是合理的完善的。但是只要有一点不清楚恐怕就很难走出自己的误区。明明是够18岁结果按照未成年人给算了。明明是到自己家里杀人结果确实不起诉,明明划伤了,却有不给赔偿,自己要起诉还不允许,结果给驳回了。就很难想通,一点点就会陷得更深。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案子没有受理时要不予受理。而在已经发现受理的情况下才可能是驳回起诉。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可能问的问题。

问题1: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如何对待被害人意见?检察人员刘某和张某对于审查起诉过程中是否听取被害人意见的问题存在争议,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必经程序。本案中检察人员刘某的看法是错误的。被害人与诉讼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均有区别,因此,被害人意见不能被诉讼代理人意见替代。检察人员张某的看法也有失准确和全面。听取被害人意见对于保障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以及案件的公正 处理具有重大意义,而不仅仅是出于避免被害人抵触和不满的考虑。

这个问题是如何对待被害人意见,而不是如何正确对待被害人意见。在司法活动中主要是为了解决人的问题,而人的问题也是最复杂最难解决的问题。按照官方给出的思路应该是这个样子的。

公诉案件中,控诉职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被害人也承担部分控诉职能,被害人的意见与检察官不一定完全一致,因此,检察官应当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关系。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意见的处理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些条文都是放在哪里,但是对于专门研究的都不一定能说明白,还需要具体解读,留到明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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