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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天德第三(中)
“天德”是“天罪”的对立面,是顺应天道,符合天理的体现,表现在个人身上就的各安天命、顺天应人的德行完备的人。&29378;&47;&20154;&47;&23567;&47;&35828;&47;&32593;&119;&119;&119;&47;&120;&105;&97;&111;&115;&104;&117;&111;&47;&107;&114;
我们还是从“德”的象形文字来阐释,“德”由“彳”、“十”、“四”、“一”、“心”共同构成,双人旁“彳”代表众人,“十”代表贯通东西南北的道路,“四”与“罪”中的“四”相同,代表天地的法则、秩序、程序等(即天网),“一”就是统一融合,“心”则是人们的心灵精神……
也就是说,能够与众人相互融合,能够顺应自然之道的规则,能够遵循天道、天理,这样凝聚成的一种精神之灵就属于“德”;相反,不遵守事物自身的秩序法则,违背自然之道的规律,不遵守天道、天理,就属于“罪”。
我们平常所说的道德伦理中的“德”只是局限于人际关系范畴而言的,同样也属于“德”的范畴,而“天德”则是从天地的大范畴来考量的“德”。
何谓“德”呢?
简单的说“法网”、秩序的破坏者、否定者即是“犯罪”,相反,“法网”的捍卫者、秩序的维系者即是“有德、积德”。
或者说,“德”是维系、承载、捍卫事物整体系统(如我、公、天等)的秩序、法则、程序等的力量,而代表这种力量的物质对象就具有了“德”。
“德”与“道”关系非常密切,在中国有一部重要的经典,名为《道德经》,主要阐述的中心思想就是关于“道”与“德”的内容。
如果我们把“道”简单看成是道路、通道,那么这个道路、通道如何构成的呢?还是必须通过一定的“物”和“形”的叠加融合构成,而这些“物”和“形”则可以看成是“道”的载体,这些能够成为“道”载体的对象就具有了“德”的功效或“德”的性质。
也就是说,纯粹的、孤立的、虚拟的、完全抽象的“道”,我们根本无法感受到这种“道”的存在,同时这样的“道”也无法产生任何实际上的作用影响;必须通过一定具体有形的事物作为载体、媒介,即与一定“物”和“形”进行对应、映射,才能够形成实际的作用影响;而这些承担着“道”载体、媒介的“物”就具有了“德”性。
也就是说,“德”不是一种固定的、孤立性的存在对象,“德”虽然和“道”密切关联,但是并不是“道”本身,也不是具体“物”本身,而是相对一定的“道”而言,能够承载、维系、捍卫这种“道”的存在和正常运行,相对于这种事物系统的“道”来讲,就具有的“德”的性质。相反,如果是破坏“道”的存在和正常运行,相对于“道”而言就属于“罪”的性质。
总之,“罪”与“德”不但都是相对的存在,而且都属于形而上的虚拟存在;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够把某一个固定的“物”或者孤立的“事”定为“有罪”或“有德”,而必须通过更大的“公”、“天”的事物体系来衡量。
举例说明:
有一个重要的交通要道,天南地北的人每天都在该道路上经过,来来往往、川流不息,这条公共道路成为众人的生命线;这时候有一个人把自己的货物都堆放在道路中间,让其他人无法通过;或者他霸占一段公共道路,变成你个人的“私产”而严禁他人通过;这些都是一种“犯罪”。
可能有人会说:他既没有杀人,也没有放火,怎么能够算“犯罪”呢?
其实,孤立的“杀人”、“放火”本身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是当你的存在,你的行为严重妨碍众人的公共秩序的进行,阻挡别人生存的道路,阻碍公共道路的畅行就可能是“犯罪”;或者说,你对“公”、对“天”(更大的“我”系统)产生妨碍、破坏就是“罪”,直白的讲,因为你破坏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法则,就是一种“犯罪”。
这个例子可以引申一下:因为实体管理和细节管理的社会体制让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的权利、财富、资源等都长期被极少数特权者、垄断者所霸占了;让广大民众连最基本的生存都失去保障,连最简单的衣食住行都很难获取,让整个社会日渐固化、僵化……这就是一种“犯罪”!
也就是说,贪官污吏当然是一种犯罪,而那些所谓的“清官大老爷们”因为长期霸占、垄断“公”的权利、财富、资源,而让广大民众丧失“公”的资格、权利和机会,同样也属于“犯罪”!
相反,如果你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法则等“公”和“天”起到维护、助益、发扬的作用功效就算“有德”或“积德”了。
比如,你维修或拓展了这个道路,保障了道路的畅行;你在这个繁忙道路的旁边放些饮水、饮食,让众多奔波劳碌的过路人得到补充,或者你盖一个旅馆让劳累的人们可以休息一下……这些就是人们常说的做好事、做善事,这样你就“有德”或“积德”了。
所以,如果你毁路炸桥、或拦路抢劫、或沿路设卡阻碍交通等就属于一种“罪”,而如果你铺路架桥,维护交通,便利交通则算是一种“德”。
这个道路交通其实只是属于“地网”的一种形式而已,还有很多我们看不到的各种形而上的“道路交通”——比如社会道德伦理、公共秩序、社会信仰、文化精神、以及各种社会公共法律法规等等,还有更大系统的天道、天理等等,这些看不见的“天网”也是相同的道理。
这些“公网”或“天网”的破坏者,对“公和天”而言,就属于一种“犯罪”,相反,对这些“公网”或“天网”的维系、助益等现象和行为,对“公和天”而言,就属于一种“有德”或“积德”了。
因此,如果你弘扬公理、发扬天道就是一种“公德”、“天德”的获取,相反,如果你违背天理、人伦规则,就是伤风败俗的“犯罪”。也就是说,所谓的“有德之人”不是说出来的、夸耀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是对“公”、对“天”做出重大贡献、奉献和功绩的人才配这样的称号。
本书开头即讲决定人生命运的几个关键因素,即一命、二运、三风水、四积阴功、五读书;其中“积阴功、积阴德”也属于一种“积德”。
也就是说,“德”也是决定人生命运的一个重要关键!
通过以上关于“罪”与“德”的解释,刍狗得出如下这样的结论:
结论之一:
“罪”与“德”都不是固定不变、绝对永恒的存在,而是相对的、相互的;或者说是同一事物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现象或效果。
《道德经》有云:“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刑也,高下之相盈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
又云:“故善人者,不善人之师;不善人者,善人之资。不贵其师,不爱其资;虽智大迷,是谓要妙”。
我们现代人类社会普遍存在一种认知误区,就是把“罪”与“德”进行“物化”、“形式化”处理;而一旦把“罪”与“德”进行固化、绝对化处理,则真正“罪”与“德”的本质意义就丧失了。
比如,“善人”是因为存在着“不善人”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如果大家都是“善人”,也就没有“善人”这个概念存在的必要了。
比如,音乐曲调,正是因为有高音、低音、中音等诸多层次差别的对比,彼此相互叠加结合才能够形成阴阳顿挫、跌宕起伏的动听曲调;如果只有“高音”一种声音,那么“高音”之“高”也彰显不出来;如果只有“低音”一种声音,那么“低音”之“低”也无法体现;而且只有一种“声音”也无法构成曲调,只有“高音”、“低音”、“中音”等各种不同的声音同时存在,相互对应链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影响,才能够形成一个整体平衡的事物系统(即恒也)。
对于音乐是如此,对于人生,对于组织管理、对于国家治理,对于任何事物都是相同的道理。
可是,由于社会长期奉行实体管理和细节管理的政治体制,因为社会奉行“一言堂”的集权体制,因为社会绝大多数权力、财富、资源都长期霸占垄断在极少数个人的手中,这样各种不同的声音、不同的存在、不同的事物等等都必然无形之中被排斥、压制、扼杀,逐渐相成一种“大同社会”;正是由于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过于的“同”,则彼此很难形成和谐相容,于是各种“不和”、“割裂”、失衡就逐渐彰显出来,最终导致整个体系的崩溃、毁灭。
结论之二:
“道”必须通过一定“物”和“形”才能够体现出来,而“罪”与“德”又是需要通过“道”来衡量;于是,“罪”与“德”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物”和“形”彰显出来,而一定的“物”和“形”都属于具有确定性的“定量、常量”,这样也就是说,“罪”与“德”也可以用坐标系进行“量化处理”。
那么,这个坐标系的设立、界定权限最终取决于谁呢?
上面说过,“罪”的界定应该是取决于“神”,而不能够是来自于“人”;这个“神”也可以看成是事物系统的整体灵魂,即“大我”;或者说“罪”与“德”都属于相对的存在,而这种相对性就取决于“我”;如果丧失了“我”,则一切的存在都丧失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我”是事物系统的整体效应,任何事物系统都有自身存在的结构状态、存在的形式程序、变化法则等,我们可以把这些看成是“存在之理、生存之道”,而这个“道”就是衡量“罪”与“德”的标准。
如果能够遵循、顺应这个“道”就可以促进事物系统的平衡稳定,发展壮大,相反,就会导致事物的时序、失衡、崩溃、毁灭;显而易见,前者就属于“德”的范畴,而后者就属于“罪”的区间。
也就是说,按照事物从“生”到“死”,或者从“成”到“毁”的坐标轴就可以对“罪”与“德”进行量化处理。
即“德”的最大化(也是“生”或“成”的最大化)——小“德”(小“成”)——无“德”(中性)——不“道德”(小错误、小过失)——有“罪”(比较严重的过错)——重“罪”、死“罪”(毁灭、终结)。
这样事物“生”与“死”的坐标轴,其实也正是量化处理“罪”与“德”的量化坐标系、衡量标准。
举例说明:
比如一个人渴了、饿了,按照正常的生理需求、生命活动规律应该怎么办呢?渴了就应该喝水,饿了就需要进食;这种顺应生理需求的喝水、进食现象,对于这个人而言,就属于一种“德”的效应。
同时,因为任何一个人都必然具有一定“物我”成分,而“物”都是具有确定性的定量、常量,所以这个人的生理需求也是可以量化的,相应的“德”也是可以进行量化的。
比如,这个人非常饥 渴,却只让他用舌头舔一下水,能够解决问题吗?这个人非常饥 饿,却只给他一粒米饭,能够解决问题吗?或者这个人本来最多只能够喝两瓶水,却强迫他喝下一桶水(50瓶的容量),这个人本来最多只能够吃两碗饭,却强迫他吃一桶饭(50碗的容量);结果又会如何呢?
前者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后者则属于让问题更加糟糕,直接把这个人整死、害死了;很明显后者就属于“罪”的范畴了。
也就是说,“罪”与“德”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事物系统的“我”而言的才有价值和意义;能够最大限度的顺应事物的本质规律、满足事物客观需求、成就事物的平衡稳定和发展壮大,则就属于“德”的最大化,“德”是可以进行量化积累的,这就是“积德”。
任何事物都是相反相成的,或者说任何事物都可能“物极必反”,“德”超越极限也可能变成一种“罪”。
这样,因为“罪”与“德”都是相对于“我”而言的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任何事物系统都可以看成一种“我”,所以“罪”与“德”现象也是一种宇宙普适性的现象,并非只是那些政府特权者个人的特权专利。
或许有人会问:刍狗,你把“罪”与“德”进行坐标量化处理,有何意义呢?有什么现实价值吗?
从广大民众个人层面来讲:
这种“罪”与“德”的坐标量化可以构建全新的社会人生的价值体系,可以有效的自我节制,可以更好的融入社会事物体系中,塑造自我、成就自我、提升和发展自我。
很多普通民众都常常以为:“罪”与“德”都与自己完全无关,“罪”都是那些犯罪分子的事情,“德”则属于那些道德楷模、权威、名流的专利,他们才会长期霸占道德的制高点,话语权,普通老百姓与“德”不沾边。
其实,每一个人几乎每时每刻都不停的在“罪”与“德”坐标线上辗转徘徊,都在不停的做“罪”与“德”的选择题。
比如,你渴了,就去喝水;饿了,就去吃饭;困了,就去睡觉;这样家常便饭的普通事情对你自我而言,就属于一种“德”的功效。
这样引申下去,他人渴了、饿了,你提供给他一定的饮食,对他而言就是一种“德”;他人跌一跤起不来,你帮忙扶起来;他人需要帮助,你搭把手……这样都属于“有德”的行为。
前面刍狗说过,我们自己的“心”,我们自己这个人究竟是如何塑就的呢?其实就是因为“以事炼心”,“因事成人”……而“德”的功效就是促进事物的“成”、“恒”(平衡稳定)……
当我们面临事情的时候,如何选择、取舍、应对、因应,就塑就了自己是什么样的“心”;当我们成就、完成什么样的事情、事业、工作、业绩等以后,也就塑就了我们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德”是可以进行量化的,是可以不断叠加积累的(积德),当社会人生各种“有德”之事不断进行量化积累,我们自我的身心,我们生活的环境,我们所在的社会也会潜移默化的发生“质变”提升。
相反,如果人们总是醉生梦死、利欲熏心、物欲横流……
比如,明知道自己身体已经严重营养过剩,还不知道饮食节制,还要拼命进食各种美食,这其实就是对自我的“犯罪”。
比如,明明自己胃口很小,却要点满满一桌子的酒菜食物,这种浪费挥霍食物,何尝不是对食物资源的“犯罪”呢?
比如,明明自己家住在一所大房子里面就足够宽裕了,还要霸占几十、甚至上百套住宅,让它们长期闲置着;这样的人越来越多,导致房价泡沫不断膨胀,广大底层民众越来越居无定所,这样何尝不是对房屋资源的“犯罪”呢?
别人走的好好地,你非要伸脚把他绊倒;本来很好的公共道路,你非要挖个坑,让路人陷进去;大家共用的水源,你图方便却丢进去一很多污染物;别人需要你搭把手,你却一脚把他踹倒……
这些都属于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犯罪”!
总之,“罪”是导致事物系统走向毁灭、破坏、失衡、崩坍的体现,“罪”与“德”一样,也是可以不断量化积累的;伴随“罪恶”的“业力”不断积累和蔓延,当我们成就的“罪”时候(犯罪),反过来“罪”也塑就了我们自己的“心”和我们这个“人”;这样整个社会都坠入“罪恶深渊”。
总之,“罪”不是那些所谓犯罪分子才会有的专利,我们每个人每时每刻都面临“罪”的选择,所以“治人事天,莫若啬”——因此,每一个人生抉择,每一个事物因应、应对都需要小心谨慎、倍加珍惜!
从国家政治管理层面来讲:
《六韬·守土》曰:“涓涓不塞,将为江河;荧荧不救,炎炎奈何;两叶不去,将用斧柯”——春秋·吕尚。
意思是说,细小的水流不堵塞,就将扩展为江河;微弱的火星不扑灭,将会酿成熊熊大火;刚萌芽的两片嫩叶不摘除,将来就必须用斧头去砍。
我们现在社会的法制体系、司法审判机构、以及各种政策制度的制定都需要重新进行量化考量,实体管理和细节管理整治体制的最大弊病就是严重缺乏量化考量而造成各种社会管理权力、社会财富、各种社会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对称、不对应,导致社会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社会体系严重失衡。
就从“法”与“罪”的层面讲,实体管理(官本位体制)就是社会话语权、知情权、参政议政的资格和权力等都高度集中垄断在极少数政府特权者个人的手中;也就是“罪”的界定权来源于“人”(特权者),而不是来自于“神”(大我灵魂);谁掌握权力谁就站在道德舆论的制高点,就可以单方面给他人定罪、定功过——“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这样所谓的“法”与“罪”都全凭当官者一张嘴,就根本没有任何公平、公正可言,正是因为无法保障整体的平衡、公平,所以这种体制本身就是一种“罪的本源”——不管你是贪官,还是清官,罪恶本质是不变的。
或者说,因为“法”与“罪”的界定都是来源于“人”,而不是“神”,造成“人”与“神”的割裂就是“罪源”本身。
那么,“法”与“罪”的界定如何是来源于“神”呢?
因为上天、上帝、神代表着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代表着事物整体的守恒;所以能够实现整个平衡的,能够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不管具体出自哪个人、哪个权威组织,或者学者专家,都具有神圣权威性;相反,即使是大众表决一致通过的法律议案,因为是不公平的,也是背离“神”的。
也就是说,国家政府在制定法律制度,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一个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充分的话语权、知情权、参政议政的资格和权力,这样才能够形成一种社会“大我”效应,才能够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素质水平,提升国家的社会性和社会化的程度;相反,如果政策法规、司法审判都只是政府特权者个人单方面的事情,人民永远无法提升,社会只会停滞不前。
另一个方面就是必须保证整体的平衡,必须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属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而真正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进行量化管控,让“法”真正实现与社会现实,与具体实际相互对应、呼应。
只有进行量化管控,才能够让各种社会问题在起始阶段就得到解决或改善,不至于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才不得不进行处理。
比如,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有两个巨大腐败案例,一个是中央处级官员小官巨贪,一个是副国级别的封疆大吏在地方长期占据“一把手”位置而形成塌方式腐败……
人民看到贪官污吏被绳之以法而拍手称快的同时,却不清楚这些贪官污吏也只是僵化政治管理体制的“替罪羊”。
《道德经》云:“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即使这些贪官污吏被处理了,他们造成各种社会损害、损失,这种社会腐败现象对人民心中的伤痕,和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和破坏都是无法轻易可以弥补、抹平的;为什么非要等到犯下弥天大错政府才处理呢?
就是因为政府严重缺乏有效的量化管控,因为他们在犯下小错的时候,因为权力的集中垄断,而没有制衡的力量可以存在;这样政府管理层“一错再错”,这样“小罪”不断累积就变成弥天大错……
“德”是可以量化累积的,是谓“积德”;同样,“罪恶”也是可以不断量化积累的,弥天大错、弥天大祸也是从小过错,小过失中不断“成长起来”的;所以无法进行“罪”与“法”的量化管控,就不可能实现整体的平衡稳定,就没有真正的公平、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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