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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 上访有罪?

作者:苏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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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洲区检察院对于是否要逮捕庄稼汉,存在着争议,向市检察院请示。http://www.juyuanshu.com/407628/其实,我心里清楚,这也是矛盾上交。

    分管批捕、起诉的吴语副检察长主持召开案件讨论会,“今天就案论案,紧紧围绕庄稼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讨论,各抒己见,尽情放开,不设‘一言堂’。”他目不斜视,不动声色,鼓励自由无拘束的讨论。

    多年的默契,虽然吴语看都没有看我一眼,但我心里明白,他在提醒她,就案论案,不要感情用事,法律是无情的。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呢?平心而论,我是不同意逮捕庄稼汉的。

    我是公诉处长,不是侦查监督处长,他们讨论案件,我下决心,只带耳朵,不带嘴,只是听,什么都不说。这样,就无法感情用事了。

    我向吴语点了点头,眼睑便垂了下来,我相信他读懂了他的意思。

    这是一件令人纠结的案件,在经过一阵子拘谨的沉默之后,承办人肖婷婷最先开口说道:“首先,我对公安机关报捕认为构成妨碍公务罪提出质疑。公安机关认为,庄稼汉的行为构成了妨碍公务罪,民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庄稼汉使用暴力妨碍公务的执行。同时,已经造成民警小汪重伤。我国刑法对妨碍公务罪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按牵连犯处理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我不禁咋舌,心想,事情竟是如此简单吗?

    侦查监督处处长罗宏接着发言:“我认为庄稼汉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讨论案件从来就是直截了当的。

    “说说理由。”吴语脸上没有任何表情,不要想从他的脸上读出是赞同还是反对。

    罗宏接着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妨碍公务罪首先要求执法者的行为是合法的。我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上访是群众的权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庄稼汉是走访,当然也是越级上访,但越级上访,并不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说,越级上访并不违法。

    其次,庄稼汉到了北京,并没有无理取闹,他只是携带信访材料到了信访局去递交了诉状就回去找旅馆,没有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上访。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将庄稼汉带回来?公安干警没讲任何执法理由,没有出示证件、说明理由,就拉庄稼汉上车,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庄稼汉的反抗是正常的,并不是妨碍公务的行为。据此认为,庄稼汉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没有想到就案论案,讨论还是非常激烈的,争议也是很大的,形成了多种不同的意见,每个人都各执一词,而且都自认理由充足。你来我往,口若悬河,互不相让,针锋相对。

    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庄稼汉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但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庄稼汉的上访是合法的,但是,当民警拉他上车后,他对民警小汪,实施了暴力行为,致使民警小汪面部重伤,庄稼汉针对的是特定的人,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民警小汪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庄稼汉的行为构成了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庄稼汉推打正在开车的民警小汪,使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是一种以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庄稼汉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庄稼汉的行为,主观上说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牵强附会。应当说,庄稼汉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撞向当时附近的人、车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民警小汪为避免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自己受了重伤,庄稼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庄稼汉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我咬着下嘴唇,双肘支撑在桌子上,抱住头纹丝不动。

    庄稼汉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就不构成其他犯罪了吗?意见开始出现了分歧。

    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庄稼汉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

    我内心里也是认为庄稼汉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只是有没有必要将他逮捕。

    庄稼汉的女儿刚死于大火,母亲水娘受不了这样的打击又离他而去,再加上,失地失田,现在还要失去自由,真是于心不忍!

    激烈的争论后,室内却给人一种紧张、兴奋的感觉。

    吴语抬眼看我的寻觅目光,但是他就是没有问我什么意见。是考验我的忍耐力?

    我站了起来,转了一圈,冷静下来,又重新坐回到椅子上,我闭上了眼睛,用力地咽了一下唾沫,尽量控制自己,因为,我性格率真,这一回我一定要忍住,静观其变。

    大家的目光都瞬间转向了吴语,他抬起眼睛,说:“我归纳了一下大家的意见,你们认为庄稼汉构成犯罪,全建立在民警小汪重伤的基础之上。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民警小汪的重伤鉴定有没有问题?”吴语的话里似乎有一种含蓄的挑战成分,嘴角略微向上翘起。

    一语出口,满室皆惊。民警小汪的重伤?有问题吗?大家都没有往这一点上想。

    吴语的沉着、冷静、自信,历来如此。他那引人注意的优雅,正是从这不动声色,娓娓道来中体现出来。

    吴语认为,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构成重伤的人,其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四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七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九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五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八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十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民警小汪的伤,目前勉强达到了这一标准。

    其次,创伤分为贯通性创伤和非贯通性创伤。一个锐器造成软组织有入口和出口的损伤称贯通性创伤,只有入口,没有出口的称非贯通性创伤。

    小汪面部的伤是贯通性创伤,而贯通性创伤是一种可恢复伤,要鉴定重伤需要三个月时间才能作出,而公安机关只有一周就作出了重伤的伤情鉴定。现在不能说小汪的面部伤三个月以后不是重伤,但现在就说是重伤,也为时过早了。因此,这个鉴定是无效的。

    我对吴语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深表钦佩,他以他的才智,使所有人折服。

    基础动摇了,整个案件就动摇了。民警小汪如果不能确定为重伤,那么,构成犯罪就无从谈起。

    吴语抬眼看了我一下,从案件讨论到结束,我自始至终从未说过一句话。我用力地咽了一口唾沫,微微一笑,向吴语投去了赞许的目光。

    大家形成了一致的意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公安机关的对庄稼汉提请逮捕,并且详尽地说明了不逮捕的理由,从理论到实践。

    按照常规,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放人。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核。公安部门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逮捕决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他们知道这个案件有问题,用他们的行话说,就是来闯关的。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再好不过,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有的是办法,立马决定将庄稼汉劳动教养一年,这不需要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就行了。

    吴语得知这一结果时,那深深的无力与疲倦出现在他眉宇之间。检察院在这一方面的监督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在这一方面,法律上是失缺的。

    “我们是不能放庄稼汉回去的,他的犟劲一上来,谁也挡不住。说不准会出更大的麻烦。”王所长说出他们的苦衷。

    是啊,维稳是当前的头等大事,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一方平安的责任,角度不同,这也是从大局出发,能够理解。

    当然,这一决定也不是一名小所长能够决定的,是由市公安局决定的,我相信,这一定也是李跃中的意思。

    当日,派出所王所长向林如雯告知了将庄稼汉劳动教养的决定后,开着警车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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