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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房屋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能否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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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但是,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①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情形必须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②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农村的房屋赠与合同也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难以生存,是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

案例介绍五星村村民贾某因为继承而在本村拥有了3套住房,共计20多间。平时贾某靠跑运输谋生,非常辛苦,也没有时间照管这些房屋。2006年7月,贾某与其妻子商量,将其中的一处房屋赠与其好友村民吴某。8月16日,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贾某将其在村边上的一处房屋共计5间赠与吴某。先交付3间,其余两间等房里东西全部腾出后再行交付。事后贾某先将3间房屋交付吴某居住。2006年10月,贾某在一次长途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车辆报废,货物全毁,贾某也住进了医院。后来,委托贾某运输的货主及托运人要求贾某赔偿货物损失,此时贾某已经无力偿还该货物损失,货主遂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7年1月12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贾某承担全部货物损失共计28万元。为了偿还债务,贾某将其所有的另外两处房产及电器、家具全部变卖。为了继续生存,贾某只好在原先准备赠与吴某的两间房屋居住,但是该房屋实际已经赠与吴某。请问,贾某能否将该两间房屋留给自己居住?

案例分析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贾某当初答应将房屋赠与好友吴某,确实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而且其也先交付了其中的3间。只是由于后来的一次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贾某破产还债。此时,若继续再履行赠与合同的话,贾某一家将无家可归,无房可居,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这种情况已经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甲某无须再继续履行其赠与合同,可以将剩余的两间房屋留给自己居住。

§§五、农村房屋继承纠纷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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