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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施工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作为房屋建设的发包人来讲,在房屋建设中,一般应当承担合理的协助义务、验收接受房屋并支付价款的义务、可能按照约定承担的提供原料及相关设备的义务等。对此,《合同法》第六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原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人提供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案例介绍2003年7月,村民梁某帮邻居家盖了4间瓦房,双方签订了简单的书面合同,约定交房之后两个月内付款。工程结束两个月后,梁某向其邻居即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发包方只给了4000元,还欠4000元,后梁某多次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而发包方却以手头紧张为由,一再拖延给付工程款。梁某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
案例分析按照法律的规定,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本案中,房屋已经建好并交付使用,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付款责任。在付款期限截止后,梁某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对此,其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邻居付款。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梁某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梁某还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梁某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发包人达成协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但是折价或者拍卖还须符合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农村房屋买卖 。VIP。♂丝♂路♂文♂学♂网*♂www.wen♂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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