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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林木管护

作者:《稷山县志》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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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权属

国营由县级政府经营,县财政拨付造林、护林、防火经费,林权归国家所有,全县人民享受生态效益。此种林木所有权形式仅有县国营林场一家。

承包大包干林木随土地分到承包户,签订管理合同,确定责任范围,产品按比例分成。实行此法的主要是平原区农村的责任田内及责任田边道路树木。

承包专业户分为两种形式。托管形式:将集体现有山林承包给个人管理,集体拥有林权,享有生态效益,个人享有林下收益权。实行此法的有化峪镇、西社镇沿山少数村庄;承包形式:将集体荒山荒沟承包给个人绿化,谁投资谁受益,一包50年不变,子女享有林木继承权。实行此法的有化峪镇、西社镇、太阳乡、翟店镇等沿山村庄及稷峰镇沿河各村。

第二节护林国营林场山林,由林场职工分片负责统一管护;县乡骨干道路树木,由集体管护,各乡镇均有护林组织并配有专职和义务护林员;个人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

1998年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全县天然林禁伐。人工林采伐由林业局根据林权单位提供的林木资源情况和上级林业部门下达的采伐指标从严掌握,统一安排。由林权单位提出申请,林业局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采伐。采伐后要按采一栽十的规定进行补栽或异地造林。所伐木材,要根据数量缴纳4%的绿化基金。至2008年,县林业部门一直严格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使全县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

2001年后,县林业部门为确保四旁植树和道路绿化的成活率,实行“三定一兑现”责任制,选派专人管护,签订承包合同,一包三年,每株付给管护员2元,每株损坏费头一年3元、第二年5元、第三年10元,每年年终检查验收后及时兑付。

第三节防火1985年,国家《森林法》颁布实施后,县林业部门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常驻马家沟、陈家山等林区,与当地乡镇、村、居民组签订护林防火条约,具体制订实施防火、扑火各项措施及奖罚制度。

1998年,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加强,历届县政府都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每年都与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层层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同时广泛宣传,加强全民防火意识,印发森林防火公约、刷写护林防火标语,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对入山人员和车辆进行认真检查。

2008年,县政府在各有关乡镇雇用50名专业护林员,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在主要路口设卡,严防死守,严格检查往来车辆行人,防患于未然。同年,给有关乡镇和国营林场拨付10万元护林防火经费,用于购置灭火器材和物资,杜绝毁灭性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四节病虫害防治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牵头单位是县林业局下属的森林林木病害防治站。防治的林木病害主要有桐树锈叶病、枯萎病、黄化病、炭疽病、杨树褐斑病、杨根癌、腐烂性溃疡病、枣疯病和果树腐烂病等20余种。主要防治措施是:种子检疫、土壤药物处理、育苗期喷药和折除病枝等。防治的虫害有枣叶蛾、梨钻心虫、枣步曲、金龟子、柿蒂虫、桃食心虫、杨叶甲、大袋蛾、金花虫、黑炸弹等500余种。采取的防治办法有人工捕捉、喷药、泥封、刮皮、折枝、生物防治等。

2004年,森防站基础设施和装备得到较大改善,技术力量逐年加强,县森防站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国家级森防站。是年,县森防站开始在全县设立固定病虫害观测点10个,为全县林木和红枣生产提供准确情报,做到有的放矢,准确防治,提高了林木管理水平。2005年-2008年,每年均利用飞机对林木虫害进行科学防治,先后在陶梁等村进行了多次枣林飞防,年防治面积达2000余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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