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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永新县儿童发展规划

作者:永新县史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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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3.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作品、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制定实施传播优秀儿童作品的优惠政策。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

5.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防止儿童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6.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及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校园附近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周边200以米内严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7.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8.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9.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0.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1.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保护儿童的法制体系。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降低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建立和完善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司法体系。

策略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加强对社会闲散儿童和有不良行为儿童等的群体法制教育,增强儿童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增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提高其责任意识和能力。

2.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儿童出生和身份证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和规范登记程序。

4.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5.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偷盗、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严厉打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保护儿童免遭性侵犯。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7.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覆盖面。

9.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儿童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1.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儿童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实行律师提前介入,推广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和社会调查制度。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率,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并加强教育和管理。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与实施(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职责要求,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县、乡财政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儿童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及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保障人员、机构、编制和经费,完善办公室工作机制。

(五)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有序有效实施。

(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划的目标和原则;宣传规划的重点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党校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和研讨会,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儿童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与评估(一)监测与评估的重要意义。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监测评估的时间安排。建立县级儿童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县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每5年的中期监测评估和1O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三)监测评估的方法步骤。对规划的总体评估,采用分析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对具体指标的评估,采用相对评价法和绝对评价法。

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

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专项调查收集数据、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提出政策建议,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与评估的机构及职责。在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县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和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和信息,撰写并向同级妇儿工委和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报告。

评估组由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向同级和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县、乡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科学、准确地反映儿童保护及发展状况的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县、乡两级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县统计局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县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本规划由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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