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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时间:  2014-08-13 17:12:04 文章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 

第33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关键词:,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文章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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