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丝路网 - 最新最全的各种贸易资讯信息www.xssilu.com 首页设为首页点击收藏一下
你所在位置:首页 > 贸易指南 > 合同法规
资讯中心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时间:  2014-08-13 17:10:12 文章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表评论
"热丝路"温馨提醒:
1、请勿发表违反国家法律评论,评论请文明用语;
2、禁止发布广告评论。
3、点击空白处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