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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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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有:①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②共同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过错;③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④共同侵权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有:①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②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有共同的过失;③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④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⑤共同危险行为不能准确判明谁为实际的加害人;⑥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案例介绍某村3个儿童在一起玩,玩的过程中,3个儿童发现某家的门前放了一些旧的酒瓶子,3个儿童就每人拿起一个,喊了一声“一二三”,就一齐把瓶子扔了出去。这时候,正好一位村民抱着自己的孩子走过来,这3个瓶子当中的一个瓶子正巧打到小孩的头上,将孩子砸伤,在去医院救治的途中,孩子死亡。经过调查,不知道究竟是3个孩子中的哪一个孩子的瓶子打死小孩的。因此,受害人的父母将3个孩子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后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每个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则根据每个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确定,一般应当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份额,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行为造成损害的概率是相等的。在相等的份额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则免除侵权责任。这种证明责任由主张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人承担。能够证明者,免除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个孩子的共同危险行为最终导致受侵害人的死亡,而其均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所以3个孩子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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