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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赠与的东西能否要回,要依据法律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因以下事由而终止: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可见,赠与物能否撤回,必须综合考虑赠与的性质、赠与的内容、赠与的时间以及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案例介绍甲和乙是亲属关系,曾分别住在某地二层房屋的一楼和二楼。2002年7月,乙将其所有的第二层房产赠与给甲,乙的妻子作为该产权的共有人没有提出异议,甲和乙到该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手续,乙将第二层房屋交付甲使用。但乙一直没有为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乙认为自己现在经济困难(无证据证明),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分析甲和乙在公证处的公证下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乙向甲赠与房屋的行为已经公证部门作了公证,无充分、足够的证据推翻该公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以确认,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乙应遵照赠与合同的内容履行赠与的有关义务。乙认为自己经济困难,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理由,因为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经营或家庭生活,所以不能成立。乙应协助甲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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