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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之处?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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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其根源就在于,二者所针对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城市房屋拆迁所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在城市拆迁应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租赁等方式才能进行。而农村房屋拆迁,又称征地拆迁,其针对的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再办理出让手续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集体土地的征收需要经过下列程序:①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②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③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④征地审核与批复;⑤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⑥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⑦补偿安置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⑧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外,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城市房屋主要适用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但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很笼统。我国现在对于农村房屋拆迁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实践中,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就不同。对于前者,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补偿依据是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数额较为合理,而对于后者权利人的补偿却非常低。

案例介绍张文文是城镇户口居民,已厌倦了城市的喧嚣,于是通过关系在城郊的农村花4万元买了一块宅基地,张文文在购买的宅基地上建成了房屋。可是好景不长,随着城市的发展,张文文的新建住宅被划归城市道路建设拆迁的范围之内。所在村的村主任找到张文文表明只能补偿张文文的房子钱,不能补偿当初购买宅基地的钱。张文文非常想知道他能否就宅基地获得补偿,于是找人咨询。

案例分析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农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也只能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以及政策都是禁止城镇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不仅如此,如果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来取得的宅基地一般也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本案中,张文文作为城镇居民,其现建的房屋的宅基地虽是花钱购买的,但由于违法,张文文对购买的宅基地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使用权,其只是对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在拆迁时,张文文所能得到的补偿款只能是针对房屋的补偿款,而不能就其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获得土地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应当归享有该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张文文可以请求与村委会达成的购买宅基地的合同无效,然后由双方返还财产,即由村委会将购买宅基地的费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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