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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房屋继承开始后,应当充分考虑到尚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发生房屋继承后,法律明文规定首先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并没有规定孕妇有多分房屋的权利,因此,孕妇不能要求多分。
案例介绍村民刘某的丈夫薛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当时,刘某已怀孕5个月。丈夫死后,留有房屋6间和存款6000元。事后,为了这些遗产刘某和薛某的母亲发生纠纷。刘某主张自己怀有薛某的孩子,要求给自己多分。薛某的母亲主张,孩子并没有出生,应当和刘某来平分薛某的遗产。请问:谁的主张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刘某和薛某母亲的主张都不正确。首先,刘某并没有权利要求多分房屋和存款,法律规定的是应当给胎儿预留,而不是直接分给胎儿的母亲。其次,薛某母亲的主张也不正确,其不能以胎儿未出生为由要求平分遗产。本案遗产的正确分割办法是首先预留胎儿的份额,剩下的再由刘某和薛某之母继承。对于胎儿的预留份额,还要看胎儿出生的具体情况,如果胎儿正常出生并生存下来,其当然有权继承自己的份额。如果胎儿一生下来就是死体的,其预留份额应当由刘某和薛某之母共同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其预留份额应当由其母亲刘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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