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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什么是农村房屋的转继承?

作者:王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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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的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转继承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在遗嘱继承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但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也已经实际享有和取得遗产继承权,其按遗嘱接受的遗产同样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

案例介绍2005年,某县谢桥村村民丁棋玉在为母亲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其留有一儿一女。其母亲留下瓦房5间,本应由丁棋玉和其弟弟丁建社共同继承,但由于丁棋玉死亡,丁建社便一人继承了全部的房屋。后丁棋玉的儿女得知自己有权继承其中的房屋,便将其舅舅丁建社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律规定继承外祖母留下的房屋。请问:此案该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丁棋玉是在其母亲死后、遗产分割前去世的,所以发生的是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由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转继承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丁棋玉死后,其弟丁建社独自继承全部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丁棋玉的继承份额应该按照转继承由她的法定继承人即丁棋玉的丈夫、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而不是只由儿女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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